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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单位名称 |
保定冀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|
项目名称 |
保定冀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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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理位置 |
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长城南大街3715号 |
联系人 |
刘向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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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简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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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调查人员:金千、段程鑫;调查时间:2020年10月2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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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采样人员:冉建辉、齐志超、李树海、宁宗;采样时间:2020年12月28日-2020年12月3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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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人员:冉建辉、齐志超、李树海、宁宗、崔志净、王英侠;检测时间:2020年12月28日-2021年1月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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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陪同人:刘向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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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: 化学因素:其他粉尘、一氧化碳、二氧化氮; 检测结果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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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结论: 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-2017)(2019修改版),本项目属于医药制造业中的兽用药品制造。 根据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》(国卫办职健发[2021]5号)规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一般。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,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。 建议: 一、个人防护 现场作业人员应坚持正确配戴个体防护用品,特别是在高温季节作业时不应随意摘掉防尘口罩,口罩应及时更换,以保证防尘效果。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缺少噪声检查项,部分接害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,建议用人单位参照表8-1及时组织本公司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。 三、组织管理 (1)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戴情况的监督。 (2)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,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。 (3)及时对车间地面产生的积尘进行清理,防止二次扬尘。 (4)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,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,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。 (5)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,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,企业应及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,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。 (6)该项目若生产工艺与设备有变更,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,需另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与评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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